通用销售条款
The General Sales Conditions
Ⅰ. 一般条款(General Provisions)
Ⅰ.1
本《一般销售条款》(以下简称“GSC”)规范服务提供方与客户在提供客户支持服务(尤其是项目管理和运营管理领域)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有关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更多信息,请访问网站:www.k-residents.sk。
本GSC构成服务提供方与客户之间所签订服务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
Ⅰ.2
服务提供方为注册于特伦钦地区法院商业登记处的公司——K-Residents, s.r.o.,公司识别号(Business ID):47685611,注册地址:Holubyho 1378/11, 914 41 Nemšová,登记号:Sro 第30389/R号(以下简称“提供方”)。
Ⅰ.3
客户系使用提供方服务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客户”)。
Ⅰ.4
《商业法典》系指经修订的第513/1991号法案《商业法典》(以下简称“商业法典”)。
Ⅰ.5
提供方与客户以下合称为“合同双方”。
Ⅱ. 合同订立(Contract Conclusion)
Ⅱ.1
提供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基于以下步骤建立:客户提交采购订单(Purchase Order),提供方对该订单进行确认并附上报价单(Quotation),随后客户对该报价予以批准。
Ⅱ.2
合同标的为:提供方根据客户在其经确认的采购订单中所列明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客户则承诺支付双方约定的价格。
Ⅱ.3
客户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使用提供方的有效联系方式提交采购订单。除客户基本信息外,采购订单应包含所请求服务的描述及范围。
客户提交采购订单,即确认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采购订单的提交被视为客户向提供方发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订立要约。
Ⅱ.4
提供方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确认采购订单。在提供方确认之前,该采购订单对提供方不具有约束力,且不对提供方产生任何义务或责任。
Ⅱ.5
提供方针对所请求服务的报价构成采购订单确认的一部分。客户通过电子邮件确认已收到报价单,或连同报价单的采购订单汇总。在客户批准报价单之时,合同即视为正式成立。
Ⅱ.6
客户通过提交采购订单或批准报价单,即确认其已了解并同意本《一般销售条款》(GSC)的全部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条款仅可通过合同双方的书面明确协议进行修改。
Ⅲ. 服务提供(Service Provision)
Ⅲ.1
经双方约定的服务将由提供方委派的一名或多名具备必要技术、语言及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合格人员(以下简称“合格人员”)执行。
Ⅲ.2
合格人员应按照采购订单及/或经批准的报价单中规定的服务范围执行相关服务。服务的实施时间表应符合采购订单及/或经批准的报价单中所列安排。
未经提供方书面批准,客户无权擅自更改采购订单及/或经批准的报价单中规定的服务范围或时间表,即使获得合格人员的同意亦无效。
违反本义务的行为可被视为对合同及本《一般销售条款》(GSC)的重大违约,提供方有权因此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Ⅲ.3
提供方应通过合格人员在采购订单及/或经批准的报价单中指定的地点提供服务。
Ⅲ.4
客户有义务为合格人员的服务执行创造安全的工作条件,并向合格人员提供履行工作所需的物料、工具、设备或其他资源。
标准的安全防护及信息技术设备由提供方提供。若客户要求使用特殊设备,则应由客户自行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
Ⅲ.5
若客户未能履行本条第3.4款项下的义务,而合格人员已抵达约定的服务地点但因条件不足无法开展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客户仍应按照经批准报价单中约定的金额全额支付报酬,视同服务已在正常范围内提供。
在此情况下,客户还须补偿因合格人员无法执行服务而产生的意外离场相关费用。
该补偿义务不影响提供方依据合同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Ⅳ. 付款条款(Payment Conditions)
Ⅳ.1
服务的报酬依据经客户批准的报价单执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服务费用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支付:
-
按月计费(Monthly Rate):
报酬金额及其范围以经批准的报价单中具体说明的月费标准为准。 -
按日计费(Daily Rate):
报酬金额及其范围以经批准的报价单中具体说明的日费标准为准。 -
按小时计费(Hourly Rate):
报酬根据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若服务在夜间、周末或节假日期间提供,提供方有权依据经批准的报价单收取额外报酬。
Ⅳ.2
提供方应根据经批准的报价单所载的报酬标准,就合格人员提供服务的每个自然月向客户开具发票。
所有发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 30天 内支付。
Ⅳ.3
若提供方为合格人员提供履行工作所需的服务或设备,提供方有权将相关费用作为单独项目列入根据第4.2条开具的发票中并向客户收取。
Ⅳ.4
若客户延迟付款,提供方有权按所欠金额的 每日0.5% 收取逾期利息。
Ⅴ.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Ⅴ.1
在合格人员开始履行其工作职责之前,客户有义务为其提供关于工作地点及其将执行之工作的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40小时,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
培训内容应包括:与合格人员工作相关的流程及产品的基本介绍,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
本条所述的培训及教育费用由客户全额承担。
Ⅴ.2
合同双方承诺保持密切合作,并相互提供履行合同或本《一般销售条款》(GSC)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必要信息,确保义务得以适当且及时地履行。
双方同意,如因合同或本GSC引发争议或分歧,应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Ⅴ.3
若因合格人员或提供方一方的原因导致合格人员无法继续按照合同提供服务,或合格人员的服务在原定派驻期限届满前结束,提供方应尽快安排新的合格人员予以替换。
Ⅴ.4
若需替换当前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合格人员,客户确认并理解,新合格人员的服务条件不一定与原合格人员完全相同,尤其是在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等方面,可能有所差异。
Ⅴ.5
客户确认,提供方对于合格人员在履行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个人过失或差错不承担责任。
Ⅵ. 个人数据保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Ⅵ.1
客户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数据,将依据提供方网站上“个人数据保护”栏目中所公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政策进行处理。
个人数据的处理应符合提供方的相关规定及适用的法律要求。
Ⅶ. 保密与机密信息(Confidentiality and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Ⅶ.1
合同双方同意,所有涉及自然人或其他主体的事实、信息及数据均视为机密信息(以下简称“机密信息”)。
除非适用法律规定或合同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双方均应对该等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在合同签订时已为公众所知,或在合同签订后因非一方过错而公开的信息,不视为机密信息。
Ⅶ.2
合同双方有义务对在合作中相互交换的所有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该类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Ⅶ.3
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且不受时间限制。
Ⅶ.4
任何一方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披露本条所述信息的行为,可被视为对合同及本《一般销售条款》(GSC)的重大违约,另一方有权因此解除合同。
在本条款下,第三方亦包括“合格人员”。客户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无权向合格人员披露与客户及提供方之间关系相关的任何信息,特别是与合同执行相关的内容。
Ⅷ. 通知送达(Delivery of Notices)
Ⅷ.1
所有文件应按照本《一般销售条款》(GSC)中提供的联系方式送达至提供方,而送达给客户的文件应寄往经确认的采购订单或经批准的报价单中所列地址(除非合同另一方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了新的地址)。
若合同另一方拒收文件,或未在收件期限内领取邮寄物,则拒收之日或领取期限的最后一日视为文件的送达日期。
若因收件人不在但地址正确,导致文件被退回,则退回之日亦视为文件已送达之日。
Ⅷ.2
对于电子形式的通知,文件应发送至双方在往来通信中使用的电子邮件地址(即经确认的采购订单或经批准的报价单中所列的电子邮箱地址)。
在此情况下,电子邮件自发出之日起,视为已正式送达。
Ⅸ. 竞业禁止义务(Non-Compete Obligation)
Ⅸ.1
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客户不得:
-
与合格人员直接签订任何合同或达成商业交易;
-
为合格人员促成与其他第三方的商业合作;
-
以任何形式参与合格人员的经营活动;
-
雇佣合格人员,或为其向第三方提供就业机会。
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通过第三方)与合格人员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除非事先取得提供方的书面批准。
Ⅸ.2
本《一般销售条款》(GSC)第9.1条所规定的限制,在合同终止后仍持续有效一年。
Ⅸ.3
如客户违反本条款所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客户应向提供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项下三个月服务报酬的违约金,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
在此情况下,计算违约金的金额应视同当时合格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范围提供服务所得的报酬。
Ⅹ. 合同期限与终止(Term and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Ⅹ.1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合同为不定期合同。
Ⅹ.2
合同可在以下情形下终止:
-
合同期限届满:若合同为定期合同,且双方未同意延长期限;
-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
任一方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通知期为两(2)个月,自通知送达对方后的下一个月首日起计算。
该类书面终止不影响合同终止前双方义务的结算; -
任一方即时解除合同:解除方须向另一方支付10,000欧元的违约金;
-
提供方解除合同:当客户违反合同或本《一般销售条款》(GSC)时;
-
客户解除合同:当提供方违反合同时。
Ⅹ.3
合格人员的工作活动可在以下情形下终止:
-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
合格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若经批准的报价单中明确规定派遣为特定时限);
-
客户请求更换合格人员:客户有权请求提供方更换当前提供服务的合格人员。该请求须有正当理由,是否合理由提供方判断。若无充分理由证明更换合理,客户须接受该合格人员继续提供服务;
-
因合格人员违反义务,由提供方决定终止其活动;
-
合同双方书面通知终止:与合格人员相关的终止通知期按照经批准报价单中的规定执行,通知期自送达对方后的下一个月首日起算;
-
合格人员派遣终止前取消合作:若合同下已批准新的报价单并指定新的合格人员,但客户在该人员到岗前要求终止合作,客户须向提供方支付10,000欧元的违约金。
Ⅹ.4
合格人员的活动终止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有效性。
Ⅹ.5
客户须充分说明任何合同解除的理由,或更换合格人员请求的原因。
一次性违反服务提供模式、非故意的专业判断失误、偶然的客户财产损害等,不视为终止特定合格人员合作的正当理由。
若客户的更换请求理由合理,则客户应在提供方安排替代人员前,继续接受当前合格人员的服务。
但若合格人员有故意损害客户或干扰客户业务之行为,此限制不适用。
在任何情况下,提供方应尽快安排替代的合格人员。
Ⅹ.6
所有与合同终止或合格人员活动终止相关的文件,应依照本GSC第8.1条规定的方式送达。
K-Residents, s.r.o. 投诉处理程序
公司对所提供服务瑕疵的责任(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for Defects in Provided Services)
仅客户本人可就所提供的服务向公司提出投诉。
K-Residents 对由于服务缺失和/或服务质量不达标所导致的瑕疵向客户承担责任。
K-Residents 不对客户在服务提供期间已知或在当时情形下理应知晓并通过其行为接受的服务瑕疵承担责任。
同样,对于根据客户明确指示而提供的服务(即便 K-Residents 曾警告该服务可能被错误地提供),客户亦不得就该服务向公司提出投诉。
客户投诉的提出(Filing of the Client’s Complaints)
客户有权在 K-Residents 规定的保修期内,就以下两类瑕疵提出投诉:
-
因提供服务范围不足而产生的瑕疵(以下简称“发票索赔”);
-
因提供服务质量不足而产生的瑕疵(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
如涉及发票索赔,客户须在收到发票后立即向负责投诉受理与处理的指定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提出,但不得迟于发票到期日后 30天。逾期未提出的,客户丧失相应索赔权利。
如涉及服务质量投诉,客户须在发现瑕疵后立即提出,但不得迟于保修期届满。若客户未在保修期内向 K-Residents 提出投诉,其投诉权利即告丧失。
保修期届满后客户针对已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投诉提出的形式(Protocol on Filing a Complaint)
客户仅可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投诉。客户应准确、清晰地指出所投诉服务的具体错误,以便进行客观审查。
为便于检查,客户还应提供包含该瑕疵的相关部件或材料。
质量保证与保修期(Quality Guarantee and Warranty Period)
保修期自服务提供之日起计算,除非另有约定,在与服务相关的部件首次被进一步加工时终止。
若 K-Residents 需在客户所在地以外提供服务,则保修期自服务在指定地点完成之日起算。
客户应在发现服务瑕疵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K-Residents,且不得迟于发现之日起 5天。逾期未通知的,客户丧失索赔权。
K-Residents 对保修期届满后或客户在保修期届满后提出的瑕疵不承担责任。
客户须以发票或其他可信方式证明所授予的保修期仍在有效期内,否则 K-Residents 不承担责任。
投诉处理期限(Period for Processing of the Complaint)
客户根据本政策第3条正式提交的投诉,K-Residents 应在30天内处理完毕,自客户提交投诉次日起算。
若投诉内容不完整或客户未准确说明投诉事项、未提供必要协助,则投诉处理期限暂停计算,直至客户补正。
服务瑕疵的索赔(Claims for Defective Services)
若经 K-Residents 核实,客户在保修期内及时提交的投诉属实,且 K-Residents 对瑕疵承担责任,则:
-
若投诉涉及服务质量,客户可要求合理的价格折扣;
-
若投诉涉及发票范围,客户可要求对服务范围进行正确的重新开票。
折扣金额应反映无瑕疵服务与有瑕疵服务之间的价值差额。
若无法确定折扣金额,或双方未能就折扣达成协议,客户不得擅自扣减应付款项,也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金额。
折扣金额可作为单独程序或双方协商议定的事项。
客户仅在瑕疵无法修复或无法补救的情况下,方可要求折扣。
投诉提交地点(Place of Filing the Complaint)
客户仅可在 K-Residents 公司注册办公地址行使投诉权利。
与投诉相关的费用(Expenses Associated with Claims of the Defects)
客户若提出的投诉经 K-Residents 认定为合理,仍无权要求报销因提出或处理投诉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客户有义务尽量减少与投诉提交及处理相关的支出。
因服务瑕疵造成损害的责任限制(Limitations of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Defective Performance of Services)
因服务瑕疵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应按本投诉程序的规定适用。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为:
-
K-Residents 事先确认服务确实存在瑕疵;
-
客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害金额;
-
客户证明损害与瑕疵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K-Residents 仅对因服务瑕疵直接造成的客户产品及设备损害承担责任。
赔偿范围以所提供服务的范围为限。
K-Residents 有权**优先通过恢复原状(restitutio in integrum)**方式履行赔偿责任,且应给予其合理的处理期限,不得短于第5条规定的投诉处理期。
仅当恢复原状无法实现时,客户方可要求金钱赔偿。
对于本投诉处理程序未规定的事项,适用 K-Residents, s.r.o. 的《一般销售条款》(GSC)。
Ⅺ. 最终条款(Final Provisions)
Ⅺ.1
本《一般销售条款》(以下简称“GSC”)构成依据本GSC第二条由提供方与客户签订之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
若合同条款与本GSC的规定存在冲突,以合同条款为准。
Ⅺ.2
本GSC及其项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均受斯洛伐克共和国法律管辖,尤其是经修订的第513/1991号《商业法典》。
Ⅺ.3
提供方保留单方面修改本GSC的权利。
如GSC被修改,提供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受客户提交相应采购订单时有效版本的GSC约束,且该版本可在提供方官方网站上查阅。
Ⅺ.4
因本GSC或其相关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所有争议,均由斯洛伐克共和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Ⅺ.5
如本GSC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该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本GSC其他条款的效力与有效性。
Ⅺ.6
客户声明:其同意受本GSC约束的决定系出于自由且郑重的意思表示;其合同自由未受限制;其意思表示非在不利条件或困境下作出;且其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本GSC的全部内容与措辞。
本《一般销售条款》(GSC)自 2022年2月1日 起生效。
